(2015)阳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乔怀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乔怀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含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怀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怀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