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连喜与郭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喜,郭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喜,农民。被执行人郭浩,农民。李连喜与郭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766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李连喜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