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玉新与刘雪娥、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苏玉新,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雪娥,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宏霞,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新诉刘雪娥、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