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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玉新与刘雪娥、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苏玉新,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雪娥,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宏霞,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新诉刘雪娥、王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