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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郝其宝,王明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辉。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俊梅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