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郝其宝,王明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辉。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郝其宝、第三人王明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俊梅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