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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井岗与魏梅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岗,魏梅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井岗,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梅梅,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均杰,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井岗因与上诉人魏梅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井岗与上诉人魏梅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均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