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与王儒兵,吴光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王儒兵,吴光建,熊军,刘建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8号。负责人方天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惊涛,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王儒兵,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吴光建,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被告熊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刘建学,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诉被告王儒兵、吴光建、熊军、刘建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儒兵、吴光建、熊军、刘建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撤回对对被告王儒兵、吴光建、熊军、刘建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0元,减半收取15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