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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三南与黄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三南,黄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宋三南。被告黄仲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三南与被告黄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三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三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三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宋三南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