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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德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张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草率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无法沟通。加之双方在两地做生意,平时见面很少,见面时又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而遭被告殴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蒋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年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年后办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对婚姻的态度非常慎重,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此次原告虽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到庭答辩表明了其对原告起诉离婚的态度。双方在今后的日子里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应该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