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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崔益春与郝庆伟、贾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益春,郝庆伟,贾燕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崔益春。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庆伟。被告贾燕子。原告崔益春与被告郝庆伟、贾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益春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冒月建、秦生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庆伟、贾燕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益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郝庆伟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庆伟、贾燕子未应诉、答辩,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郝庆伟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载明:“借条今借到崔益春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35000元)今借人:郝庆伟2014.12.18”。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崔益春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被告郝庆伟与被告贾燕子于2014年9月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崔益春的当庭陈述、借条、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原告崔益春借款给被告郝庆伟,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郝庆伟因未偿还借款35000元,导致讼争,应承担责任。关于原告崔益春主张的逾期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所涉借贷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现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告郝庆伟、贾燕子于2014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本案所涉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发生在被告郝庆伟、贾燕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贾燕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债务为被告郝庆伟的个人债务或者借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郝庆伟、贾燕子共同偿还。被告郝庆伟、贾燕子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庆伟、贾燕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崔益春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郝庆伟、贾燕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陈思航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