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啟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00537号原告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林青飞。被告唐啟梅,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唐啟梅。徐明华,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啟梅、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徐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