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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樊玉柱与依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依健,樊玉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玉柱。上诉人依健因与被上诉人樊玉柱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依健认为:上诉人户籍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入住天津市河北区的富瀛洲花园不满一年,因此住所地应为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不存异议,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返还之物为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依健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