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XX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7号。法定代表人余仕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莎,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黄路粮食局附楼。法定代表人王朝阳,经理。委托代理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山审 判 员 廖大能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