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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国水与郭金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水,郭金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人郑国水。被告人郭金玲。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郑国水与郭金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国水负担。审判长  王广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振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