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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浩然与朱安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浩然,朱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朱浩然,男,2002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安民,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朱浩然与朱安民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