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娄国龙、娄江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娄国龙,娄江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王永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长明,农民。特别授权。被告:娄国龙,农民。被告:娄江林,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无终西街3249号。负责人:贺广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亮与被告娄国龙、娄江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国龙、娄江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娄国龙、娄江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765元,由原告王永亮负担。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