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江与被告赵全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维江(又名李松林),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海,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江与被告赵全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江于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江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维江负担。审判长 贾立法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