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芳与郑自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郑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郑自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郑自发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