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宗才与五河县建筑材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才,五河县建筑材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才,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阚乃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宗才与被执行人五河县建筑材料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4)五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宗才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五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