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姜全,男,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68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全有房屋1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姜全购买的,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号,项目名称:万科柏翠园,第******单元,丘(地)号:******,房号:90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建筑面积:168.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长春瑞明冲压件有限公司、姜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