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0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秦厚斌,谷城县石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陶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叶某提供的被告陶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陶某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陶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