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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7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思克。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法定代表人董成卓。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65271.05元,滞纳金24645.52元,共计189916.57。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89916.5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