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进容与陈登辉、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容,陈登辉,XX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杨进容,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法定代理人:黄树云,住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系原告杨进容之子)被告:陈登辉,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被告:XX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容诉被告陈登辉、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进容负担。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璜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