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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进容与陈登辉、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容,陈登辉,XX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杨进容,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法定代理人:黄树云,住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系原告杨进容之子)被告:陈登辉,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被告:XX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容诉被告陈登辉、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进容负担。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璜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