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义香与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义香,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义香,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曹幸胜,男,1973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义香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48648617-7。法定代表人:汪国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梁茂芸,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赵海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义香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义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幸胜、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梁茂芸、赵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余 玮代理审判员 查妙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