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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铭花诉唐秀敏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铭花,唐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姚铭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被执行人唐秀敏,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唐秀敏的存款、收入13135.6元(其中本金13040元,执行费95.6元);二、被执行人唐秀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