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浪浪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浪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杜浪浪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八楼。负责人:李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佳佳申请人杜浪浪以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5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