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来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来某,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蔡某,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绪文审 判 员 王世群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