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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彭俊洪、陈啟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俊洪,陈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580-2。法定代表人:陈开超,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庆,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社会事业局计生卫生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彭俊洪,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啟容,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俊洪、陈啟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称:我委于2014年4月20日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31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名彭某某。我委遂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1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彭俊洪、陈啟容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6960元,并于2014年11月2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彭俊洪、陈啟容。因彭俊洪、陈啟容未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委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江津人口催通(2014)11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彭俊洪、陈啟容,但彭俊洪、陈啟容至今未履行义务。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故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1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第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13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