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军强与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强,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张军强。被告: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强诉被告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