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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发均与周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均,周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罗发均。被执行人周书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发均与被执行人周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书彬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书彬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玉溪分理处存款17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