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谭春容与吴小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容,吴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谭春容。被执行人吴小兰。申请执行人谭春容与被执行人吴小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小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春容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小兰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春容案款共计30492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小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谭春容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492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吴小兰尚欠申请执行人谭春容30492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小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谭春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