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树根,占土英,詹土辉,周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37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东迹大道176、17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8号右侧第三栋。法定代表人:李晓夫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二巷228-1号。法定代表人:詹土辉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80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蒋树根被申请人蒋树根。被申请人占土英。被申请人詹土辉。被申请人周土花。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树根、占土英、詹土辉、周土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树根、占土英、詹土辉、周土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树根、占土英、詹土辉、周土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