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申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冯某某,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