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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罗弟与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群,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2~38-3号申请执行人黄向群等七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流塘业发大厦一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4603633。法定代表人李旦青。申请执行人黄向群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4]1800-1802、1804-180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822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详见鹏信资估字[2015]第01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0461元,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90461元。该评估报告已依法公告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澳迪时计钟表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详见鹏信资估字[2015]第010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审 判 员  叶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