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相宏宾与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宏宾,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00号原告:相宏宾,公民。被告: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宏宾诉被告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宏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宏宾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惠吉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