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行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明君等23人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吉行监字第23号张明君、刘景和、张富、吴文义、刘志成、刘志刚、徐凤英、张荣财、刘翠华、张晶华、王勤、王玉仙、毕占旺、刘昌、张树田、尤德元、陆祥民、于志芹、刘海、徐柱、韦志远、康秀凤、赵洪祥、魏景华、张淑香:你们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院作出(2014)吉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我院(2014)吉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责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认定张明君等25人均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协议。事实是25人中的魏景华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申请人因吉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裁决的法定职责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非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提起诉讼也是因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对该法定职责也未进行否认。原审行政裁定适用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但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的情况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这与本案申请人申请对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进行裁决是不同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所列诉讼主体错误。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魏景华未签订任何协议的事实,因该主张与本案争议的主体问题无关,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你们向本院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