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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建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建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22号罪犯宋建东,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其与同案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07217.9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宋建东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33-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宋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建东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建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2013年度表扬一次并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建东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建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