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存旭与亓远岭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存旭,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亓远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存旭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亓远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存旭以与亓远岭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存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存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爱红审判员 樊 静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丰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撤回申请再审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