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孟贵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明,孟贵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永明,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孟贵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明与被告孟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明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