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梅后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后锐,钱金平,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梅后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钱金平,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程发,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发的银行存款5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