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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梅后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后锐,钱金平,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梅后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钱金平,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程发,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发的银行存款5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