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道勇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69号被执行人刘道勇,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旭阳镇。本院在执行(2012)荣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刘道勇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刘道勇现在自贡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涉及罚金部分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