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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与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肥众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052号3幢。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根富。原审第三人合肥众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口珠光花园二期G号楼807室。法定代表人王学会。上诉人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众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博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