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金双挪用公款罪,武金双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金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9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武金双,男,汉族,1964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寺沟村,原系交口县水头镇寺沟村村民小组长,乡镇人大代表。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3日经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楼县看守所。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金双犯挪用公款罪,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武金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升荣、杨小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武金双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