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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3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官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下林办沟头居委会嘉新商业城4112号。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一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香埔头44号。法定代表人吴友情,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