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友青、黄少汉与娄星区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友青,黄少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友青,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少汉,退休教师,系周友青之夫。上诉人周友青、黄少汉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友青、黄少汉上诉称,娄星区规划局核发给周时英的(2013)4A102号规划建房许可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宅基地,应予吊销,并应判决退还宅基地、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吊销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上诉人至今为止,未向法院提交(2013)4A102号规划建房许可证,致本案行政诉讼的标的不明确,法院无法进行审理。该(2013)4A102号规划建房许可证是否系娄星区规划局作出亦无从查实,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周友青、黄少汉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燕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