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与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2号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香乐乡三家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全。委托代理人刘旆、姚杰敏,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北娄(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刘建宏。本院审理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0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平遥县驾建运输队名下的位于××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遥县昌旺洗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0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对担保财产即平遥县驾建运输队名下的位于××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