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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文新与王先强、王小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新,王先强,王小翠,王梓旭,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新。被执行人王先强。被执行人王小翠。被执行人王梓旭。被执行人宋��英。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先强、王小翠、王梓旭、宋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先强、王小翠、王梓旭、宋玉英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先强、王小翠、王梓旭、宋玉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先强、王小翠、王梓旭、宋玉英银行存款454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