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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18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1(李×之女),女,1961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因返还原物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李×负担九百五十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二百一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