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聂某。委托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琳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