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居祥诉被告山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居祥,山成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山居祥。被告山成发。原告山居祥诉被告山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山居祥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