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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肖雅丽诉张俊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雅丽,张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肖雅丽被执行人张俊虎本院依据(2013)渭滨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肖雅丽诉张俊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536.98元,承担受理费3380元,执行费5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446.98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