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肖雅丽诉张俊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雅丽,张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肖雅丽被执行人张俊虎本院依据(2013)渭滨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肖雅丽诉张俊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536.98元,承担受理费3380元,执行费5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446.98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